多蘭法則 多蘭原則

多蘭法則?

應該是米蘭達法則。

又稱米蘭達權利(Miranda Rights),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,起源于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“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(Miranda v. Arizona)”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·沃倫(Earl Warren)所撰寫的判決書。

“你有權保持沉默。如果你不保持沉默,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。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。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,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。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?”這句話就是著名的“米蘭達警告”,也稱“米蘭達告誡”,即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被訊問時,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。

延伸閱讀

“你有權保持沉默,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”的下一句是什么?

下一句是:”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,他(她)可以陪伴你受詢問的全過程?!?/p>

(米蘭達法則)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講作為呈堂證供

蘭達法則:你有權保持沉默,但你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”出自.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婦女被捕,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。在審訊前,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,有權不自認其罪。

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,根據憲法,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。

最后,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,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。此案后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。

一九六六年,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,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,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。

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:第一,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。第二,預先告訴嫌犯,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。第三,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。第四,告訴嫌犯,如果請不起律師,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。

這些規定后來被稱為”米蘭達法則”

米蘭達規則為什么會成為一項刑事訴訟規則?

米蘭達規則的本質是沉默權,即犯罪嫌疑人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有權保持沉默。米蘭達規則的產生是來源于西方憲政根本制度的,在西方憲政制度的理念中,相對于強大的公權力,公民個人極易受到傷害并且難以得到救濟,公權力必須得到限制。在刑事案件中,沒有沉默權可能會產生刑訊逼供的情況,導致公民權益受損。

米蘭規則?

米蘭達法則一般指米蘭達警告。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——米蘭達權利,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,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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